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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教育委员会 川教办[1989]字第68号 | |||||
作者:州教仪站 政策文件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09-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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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四川省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的标 准、要求及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州、县(市、区)教委(教育局):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深化教育和教学改革,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服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改变我省中小学实验教学设施、水平与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不相适应的状况。为此,决定对我省的实验教学工作实行以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为中心的综合改革。根据国家教委《1988年至1995年全国中小学实验室发展规划要点》和有关初等义务教育、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必备办学条件的标准和要求,制定《四川省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的标准、要求及检查验收办法》,现正式下发,请各地认真研究执行。 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主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各地要根据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的原则,把为项工作纳入各级地方教育事业的整体规划,并配合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在普查现状的基础上,制定普及中小学实验教育的规划和实施细则。请各市地州将本地的普及规划和实施细则,于今年十月底以前报省教委。 附件:四川省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的标准、要求及检查验收办法。 四川省教育委员会 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九日 抄报:国家教委、省人大科教文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办公室 抄送:省财政厅及有关厅局,各市、地、州、县政府办公厅(室)及财政局 四川省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的标准、 要求及检查验收办法 一、综 述 第一条 本标准和办法根据国家教委《1988年至1995年全国中小学实验室发展规划要点的四川省初等义务教育、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必备办学条件的标准和要求制度。 第二条 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是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需要,是深化教育改革的重要环节,是端正办学思想,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本标准和办法适应于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中学(普通课)和教师进修学校。 二 标准和要求 第四条 普及实验教学的总要求是:实验用房、仪器设备、配套设施、实验人员合格配套,并做到科学管理,基本开齐中学、中师理科和小学自然、数学教材规定的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 第五条 实验用房。包括中学物理、化学、生物和小学自然的实验室、仪器室和准备室。 1、实验室、仪器室的数量。面积(指使用面积,下同)要求见附表一。利用旧房改建的实验室面积不应小于本校的普通教室,仪器室中学不应小于30M2,小学不应小于20M2,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班平均不足30人的学校,可酌情降低要求,但实验生均面积不得少于1.04M2。 2、重点学校应设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准备室,一般学校可用仪器室兼作准备室,但必须有准备桌,并与仪器、药品陈列处隔离。 3、实验用房的层高、采光、质量等与教室要求相同。 新建的实验室、仪器室应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的《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199--86)和四川省教育委员会川教基(1988)字第55号《四川省县镇、农村一般中小学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仪器设备。包括仪器、药品、标本、模型、图表、工具等。 1、仪器设备的配备标准,按照省教委根据国家教委1985年颁发的《中学理科教学仪器配备目录》、1987年颁发的《中等师范学校理科教学仪器配备目录》、1984年颁发的《中学数学、自然教学仪器配备目录》,结合现行教材和我省实际增删后的目录配备。 2、仪器设备配备的数量,根据学校的性质的规模分类(见附表二。除演示仪器外,学生实验仪器中学Ⅰ类配25组,Ⅱ类配12—13组,Ⅲ类配6—8组;小学Ⅰ类配12组,Ⅱ配8组,Ⅲ类及以下配演示仪器;中师Ⅰ类配23组,Ⅱ类配12组;职业中学普通课参照同类中学标准按实际需要配备;教师进修学校应根据教学任务的需要配备高中的小学的仪器,配备标准,高中仪器不低于Ⅲ类,小学仪器不低于Ⅰ)。 第七条 配套设施。包括实验桌凳、仪器柜架和供电、供水、通风排气等设施。 1、每间实验室的桌凳套数应适应规定实验分组数的要求,但中等学校不宜少于12套,都应有一张演示桌。 2、仪器枢的应配数量见附表三。 3、桌、凳、柜的规格和质量要求见附表四,原有的不符合要求的可继续使用,但要逐步改造。 4、实验室、准备室要求供电到桌(小学供电到演示桌),供水到室。化学实验室力求做到供水到桌,暂不能供水到桌的应有多龙头的长排水槽。专用的化学实验室和药品保管室都应有通风换气设备,重点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还应有一个通风橱。 第八条 实验人员。包括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教师。(实验教师指专门担任实验课的理科教师)。 1、中学、中师、职中、农村初中实验中心、县教师进修学校的实验技术人员,原则上应按规定的实验室数达到一室一人,小学每校至少有专兼职实验技术人员一人。农村初中实验中心应分科配备专(兼)职实验教师。 2、实验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要具有初级实验技术职务以上的业务水平。高完中、中师、职高至少要有一名中级以上的实验技术人员或实验教师。 3、实验人员的工作要稳定。 第九条 实验室管理 1、实验室应当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包括实验技术人员、实验教师职责、实验室规则、仪器设备保管使用制度、实验准备制度、实验记录、报告制度等,并严格执行。 2、实验室要做到科学管理。所有设备都要分类建帐,做到帐物相符。仪器要分类存放、合理排列,定期保养、及时维修,设备完好率应保持在95%以上,实验室、仪器室、准备室、实验设备及桌凳柜要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注意通风换气,保护师生健康,保证实验安全。 第十条 实验教学。要安大纲教材要求开齐开好实验课。 1、实验开出率。按大纲教材规定的实验计算,一次验收的合格标准是:高中(中师、职高)演示实验开出率95﹪,分组实验开出90﹪以上;初中(职初)演示实验开出率85﹪、分组实验开出率80﹪以上;小学演示实验开出率85﹪,分组实验开出率75﹪以上。 2、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学校和教师都要有实验教学计划。教师应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努力培养学生的观察力、思维能力、动手能力和严谨的科学作风。提高学生理解实验理论和掌握实验技能的合格率,考试应包括实验内容。要把实验教学质量作为评估学校、教师工作的重要指标。 3、实验室要向学生开放,由教师和实验人员指导学生开展课外实验活动。农村初中实验中心和有条件的学校,应开展生产实验和科技活动,为发展当地经济服务。 4、学校和学科教研组(室)要经常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实验技术人员要参加教研活动。有条件的学校要成立实验教学研究组(室)。各县教研室和教仪站要依托一所中学的一所小学成立实验教学中心研究组,经常开展研究活动,指导全县实验教学。 三 实 施 第十一条 普及实验 教学的方针是: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要求,分步实施;保证质量,讲求实效。 第十二条 普及实验教学工作,以县为单位统筹规划,组织实施。作为基础教育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深化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加强基础教育的一项重要措施,明确县、区、乡、校各级应予承担的责任。市地州直属学校主要由市地州负责,纳入所在县(市、区)的普及范围。 第十三条 各市(地、州)县(市、区)要在普查现状的基础上制定普及实验教学的规划及实施细则,各县的规划要落实到乡镇和学校,报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普及实验教学工作要坚持分类指导。 1、对少数已基本完成实验室建设的学校,包括首批办好的重点中学、中等师范、实验性小学,要进一步抓好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实验教学研究,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总结经验,指导面上的工作;对实验条件尚不完善的学校要加快实验室配套建设,并充分发挥现有实验条件的效益;对实验条件很差的学校,要采取集中财力、物力有计划地分批配套建设,避免平均使用力量,影响效益的发挥。 2、农村初中实验中心要在进一步完善实验条件的同时,把工作重点放在科学管理和发挥效益上。在被服务学校多数建起实验室以后,仍应为所在学校的实验教学服务,并发挥其实验研究、指导、培训和农村科技活动等中心的作用。 3、师范、职中、进修学校要结合自己的任务和特点进行实验室建设和普及实验教学工作。要争取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 第十五条 普及实验教学工作要分步骤、有计划地进行。 1、普及实验教学必须与当地义务教育的实施步骤相衔接。鉴于学校的实验条件是实施义务教育的必备条件,所以,普及实验教学的进度应比实现义务教育的实现要求适当提前,以保证义务教育的质量。 2、全省力争在1995年或稍长的时间内,使半数以上的县分期分批基本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计划到1991年全省有百分之八的县(市、区)达到基本普及;到1995年或稍长一点时间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县(市、区)达到基本普及;其余的县(市、区)在2000年或稍长一点时间基本完成普及。 3、各县(市、区)要把全县(市、区)的普及规划及时间要求分解到乡镇和学校,根据分类指导的原则,确定先后顺序,制定好分类实施的计划和办法。已经基本普及初等教育的地方,实验教学条件还未达到义务教育必备办学条件标准的,应尽快创造条件,达到标准。 第十六条 普及实验教学的经费应采取专项拨款与多渠道集资相结合的办法。各级都要按省教委川教仪(1988)字08号文件的稳定落实有关经费,并广泛开辟资金渠道。 1、中小学实验用房的建设和配套设施属于校舍建设,应由当地政府纳入学校建设的总体规划,作为实施义务教育的必备条件,负责统筹解决。 2、中小学的实验仪器设备,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装备,实行统筹结合。其经费来源是:(1)逐步做到按国家教委的规定,各级教育事业费用于教仪的经费比例不应低于2%;(2)从中小学杂费的增收部分中划出20%;(3)农村教育费附加和城市教育费附加中各提10%;(4)在学校勤工俭学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5)争取社会各方面捐资助学。 各项经费由县统一筹措,集中使用,坚持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十七条 在普及实验教学工作中要发挥各级教仪机构工作人员和学校实验技术人员的用作,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重视他们的培训和提高,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 第十八条 加强对普及实验教学工作的领导。 1、普及实验教学工作,应根据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由各级政府进行统筹,纳入发展当地教育事业的整体规划,并切实加强领导。 2、普及实验教学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各市(地、州)县(市、区)教委(教育局),要有一位领导分管,组织教仪、教研、中小学、师范、计财、基建等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同心协力,把这项工作做好。各级教仪装备机构要围绕普及实验教学这一中心任务,认真做好实验室建设、仪器生产、供应等各项工作。 3、学校要把普及实验教学作为端正办学思想、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加强学校建设的重要措施,列入经常化工作议程,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主管。要按学期制定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计划,定期检查评估,使实验室管理做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四 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普及实验教学规划按当地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分工负责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普及实验教学工作作为经常性工作,认真抓好。普及规划和检查验收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二十条 达到普及标准和要求的区、乡和学校,由区、乡、学校申报,由县(市、区)组织验收,合格者由县(市、区)政府颁发合格证书。全县学校达到普及标准和要求的县(市、区),由县(市、区)申报,市(地、州)组织验收,省教委派人参加,合格者由省教委颁发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检查验收要坚持标准,不得降低要求,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检查验收不得影响学校的教学秩序。 第二十二条 验收合格的区、乡、校及在普及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地、州)县(市、区)制订表彰奖励办法。省教委对验收合格的县(市、区)发给奖励补助金(见附表五),用于进一步充实更新实验设备,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计划单列市对所属(市、区)的奖励办法,由市制定。 五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市(地、州)县(市、区)应根据标准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其他部门办的中小学可参照本标准和要求普及实验教学,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和办法从1989年起实行,由四川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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